公文

第一章 公文概述

一、公文的概念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二、公文的稿本

1.文稿:草稿(草拟成文的未定稿)、定稿(正式生效的文稿)

2.文本:

(1)正本(正式实施的文本)

(2)副本(抄本、复印本)

(3)试行本

(4)修订本

(5)暂行本

三、公文的特点

1.作者的法定性(其作者是发文机关、党政机关)

2.法定的权威性

3.效用的现实性

4.体式的规范性

5.处理的程序性

四、公文的分类

1.根据行文方向: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2.根据内容性质:法规性公文、指挥性公文、知照性公文、报请性公文、记录性公文、商洽性公文。

3.根据适用范围:通用公文、专用公文。

第二章 法定公文的文种

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关键词:无会议无决议、这个会议通常只能是党的会议。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上级可回可不回)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具有期复性的特点)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注意】

1.最具有强制性色彩的文种:命令,命令某人干活。

2.向国内外告诉、告知某项事情:公告,告知范围比较大。

3.一定范围内告诉、告知:通告,范围比较小。

4.一般用来要求下级机关执行某件事情:通知。

5.批转、转发公文:通知,公文中的轻骑兵。

6.用典型的案例起到教育、说理的目的:通报。

7.具有行文方向的多向性,可上、可下、可平行的文种:意见。

8.具有新闻性,内容具有热点体质:公报。

9.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发的公文:函。

10.具有期复性:请示。

第三章 公文的行文规则和方式

一、行文方式

1.逐级行文。

2.越级行文。

3.多级行文。

4.直接行文。

5.直达行文。

二、行文规则

(一)基本行文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二)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向下级机关行文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 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 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四)特殊的行文规则

1.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2.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3.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四章 公文的格式

公文用纸采用 GB/T148 中规定的 A4 型纸。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 3 号仿宋体字,每面排 22 行,每行排 28 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和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页码位于版心外。

一、版头

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

1.份号 一般用 6 位 3 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2.密级和保密期限

一般用 3 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3.紧急程度

一般用 3 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 “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4.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

5.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两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 字,不编虚位,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6.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 3 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 3 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联合行文时标注所有联署机关签发人姓名。

二、主体

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

1.标题

(1)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一般用 2 号小标宋体字,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 3 使用梯形或菱形。

(2)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组成,其中文种是中心词,不可省略。

(3)完整的标题只有一个介词“关于”。

(4)标题中可以使用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

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主送机关统称的排列原则:先高后低、先外后内、党政军群。

3.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 3 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

(1)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 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2)正文引用公文,先引用标题,后引用发文字号。

(3)正文的起首语:时间式、原因式、目的式、根据式、引文式。

(4)正文的结束语: 函:特此函询/达;如蒙惠允,不胜感荷。请示: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

4.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机关署名

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6.成文日期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公文加盖印章时,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7.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 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

8.附注

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居左空两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9.附件

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三、版记

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1.抄送机关

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一般用 4 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2.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 4 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后加“印发”二字。

四、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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