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事业单位含义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成立的目的(高频考点):社会公益(单选) 对事业单位的定性:社会服务组织(精准记忆) 事业单位最基本、最鲜明的特征——服务性。干扰项: 公益性。最基本、最鲜明的特征是从事业单位性质出发的,与目的无关
二、人事管理概述
(一)原则与方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如山东考查了一道判断,即“事业单位要坚持民主、公开、 竞争、择优的原则”,这是错误的,“公民争优”是方针,不是原则。
(二)管理方式与权限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三)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判断:事业单位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只能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 (错误),还有其他方式。
第二节 岗位设置及招聘
一、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三节 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的订立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 3 年。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 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为 12 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 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二、聘用合同的解除
【情形 1-即时解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情形 2-预告解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 2 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情形 3-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情形 4-自愿离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四节 考核与培训
一、考核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二、培训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五节 奖励与处分
一、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警告,6 个月;记过,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
党内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注意:
(1)留党察看:分为 1 年期留党察看和 2 年期留党察看。
(2)开除党籍不意味着永久不能入党,是 5 年之内不得重新入党。
(3)撤销党内职务:党内处分中没有“降低党内职务”的说法。因为要从严治党,对党员当中的领导职务,其犯错后没有容忍机会,直接撤销党内职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六节 工资与社保
一、工资制度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二、社会保险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节 人事争议处理与回避
一、人事争议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二、回避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2)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实行时间:2020 年 1 月 1 日
(1)岗位回避
(2)履职回避
最后更新于